星期三, 五月 21, 2008

有感于湖南郴州市委、市政府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有感于湖南郴州市委、市政府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2008年5月18日晚,中央电视台联合多家单位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爱的奉献"大型捐款活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等多位领导人到场,各界名人悉数登场献艺,感动了中华大地,激励了全国人民的民族气节。在长达四个小时的活动中,各大企业、财团、商贾、明星大碗、平头百姓纷纷慷慨解囊,为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筹集到善款十五点一亿元,真是感天地、泣鬼神!其中湖南省郴州市委、市政府为灾区捐款500万元(仅此一家,绝无分店!),尤其引人"瞩目"。

作为一级组织,中共郴州市委、市政府均不能产生产值和利润,更没有自有资金,它能够拿什么来捐给灾区?

我就在想:郴州市委、市政府的捐款来自哪里?是慷郴州人民之慨吗?

捐款的可能来源

1若是地方财政收入,那不能以政府名义捐出。因为资金属于地方人民,取之于郴州民用之于郴州民。政府也是人民供养着,要捐也只能以郴州人民的名义,而不是郴州市委、市政府。虽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但政府不是人民本身!再说,纳税人缴纳的钱不是让政府拿来慷慨的。这些钱捐出后,教育投资、医疗投资、公用服务设施建设、低保对象补贴等等如何保障?

2若政府部门的办公费用,那政府以后可得节衣缩食啊!五百万对一个经济欠发达的郴州市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公车应减少、工资应少发、小酒当少喝、游山玩水当缩水、出国考察需精简……。能做到吗?

3若是春节期间全国人民的捐款所余,那也不能以政府名义捐出。

4最大的可能是消减民生投资或向当地企业摊派,那也不应以政府名义捐出啊!

5……

无论怎么说,这笔款不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捐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财政资金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只具有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使用资金的权力(即执行预算),而不具有所有权。以不具有所有权的资金进行捐献不符合逻辑,也不合法。市委同样不具有捐款主体资格。

可以设想,郴州市在作08年度预算时,不可能将对外省的援助纳入预算范围内。因此此笔资金需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调整预算的规定,取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批准。

郴州市委、市政府出风头有点过,属越位、属标新立异、属胡乱作为、属表功行赏!千万要不得!

假设各地政府都如此效仿、如此急功近利、如此慷人民之慨,最终倒霉的只会是当地人民。"苛捐杂税猛于虎也"为时不远!

我就在纳闷,如此荒唐、低级的丑剧,怎么会在多部门主办的"大型募捐活动"中上演呢?

这样的捐款究竟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

真值得我们深思啊!

转载自:http://eblog.cersp.com/userlog1/52996/archives/2008/895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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